案号 : (2006)新民初字第126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陕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6-05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陕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陕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枣园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郭套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利,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闵亚平,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市。被告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北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奚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斌,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本市。原告陕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胜利、闵亚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终结。原告陕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与被告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将其公司货物交由被告运往成都,但被告在运输途中将54件货物丢失,造成经济损失105831元,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银行利息。被告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经过属实,表示同意赔偿,但其公司资金紧张,要求以货运费抵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3日签定“公铁联运运输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以公铁联运方式承运原告托运货物,自原、被告交接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抵达地交付完毕止,被告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失,污染负责,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等。合同签定后,被告将其250件约品交由被告运往成都,在运送途中,被告将54件货物丢失,其中西瓜霜33件,共计价款50391元,三金片21件,共计价款55440元,以上合计105831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丢失货物楼量无异议,唯对原告要求赔偿楼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运输单、证明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运输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该合同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其货物交由被告运输,被告即有义务将原告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但被告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显系违约,理应向原告赔偿失。原告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双方对此未有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共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关于被告请求以货运费抵偿原告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陕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陕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105831元。2、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诉讼费477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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