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碑民一初字第00888号
案件名称 : 陕西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泾阳铜材厂、陕西省泾阳吉元村资本营运中心、陈安禧、王忠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13
公开日期 : 2014-12-18
当事人 : 陕西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泾阳铜材厂,陕西省泾阳吉元村资本营运中心,陈安禧,王忠平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陕西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泾阳铜材厂。委托代理人XX杰,男。被告陕西省泾阳吉元村资本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寇强,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喜,男。被告陈安禧被告王忠平。本院受理陕西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泾阳铜材厂、陕西省泾阳吉元村资本营运中心、陈安禧、王忠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后被告陈安禧、王忠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属泾阳县法院管辖。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四个被告均在泾阳县,应由泾阳县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安禧、王忠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泾阳县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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