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李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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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汴民终字第43号 案件名称 : 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李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汴民终字第43号

案件名称 : 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李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7

公开日期 : 2015-08-25

当事人 : 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李元

案由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军志,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元,又名李健。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因与李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使用的房屋均没有房屋产权证,所有权处于待定状态,故市场服务中心起诉李元侵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市场服务中心的起诉。市场服务中心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三间瓦房,在与工商局分家时分给了市场服务中心并使用至今,一审认定房屋所有权处于待定状态不当,李元将市场服务中心房墙砸坏,侵害了市场服务中心财产所有权,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然由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划归市场服务中心使用,但并没有办理相关房产手续,且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故市场服务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瑞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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