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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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绍越民初字第1244号 案件名称 :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绍越民初字第1244号

案件名称 :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2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钱某,陈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钱某。被告陈某。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摩擦较多,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不求上进,多次借钱赌博,债主上门讨钱,原告多次被迫替被告归还。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起正式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陈钱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基础还是好的。我以前是赌过,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不赌了,现正在努力工作,希望原告能再次原谅我,我自己欠的债务会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钱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赌博而发生争吵。2009年2月10日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关系尚可,嗣后虽因被告赌博而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被告能把强烈的和好愿望落到实处,真正戒掉赌博,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欢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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