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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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莲民一初字第38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莲民一初字第38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25

公开日期 : 2016-12-06

当事人 : 党某某,李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党某某,男,1975年11月6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中村村民。法定代理人党某某,男,1951年1月24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中村村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军平,西部法制报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君,西部法制报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韩国新生活化妆品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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