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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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644号 案件名称 : 刘富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

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644号

案件名称 : 刘富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9-03-17

公开日期 : 2014-06-19

当事人 : 刘富强

案由 : 抢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644号罪犯刘富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了(2006)甬刑初少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以(2006)浙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富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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