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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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情形: 1、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比如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问题解答:

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情形:

1、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比如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行时刻律师。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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