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西安A公司与陕西XX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A公司承包陕西XX公司工程进行水电安装,后西安XX公司按期完工,工程已投入使用,距起诉时工程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但陕西XX公司以西安XX公司未全部施工完毕及未验收为由,拒不结算,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40万元和质保金19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西安XX公司为了尽快回款,同意减少部分费用,陕西XX公司出具结算,扣除了其认为西安XX公司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及罚款共计21万元,并扣除质保金19万元。西安XX公司不认可陕西XX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中扣除工程款、罚款及质保金部分,多次协商未果后,西安XX公司决定起诉陕西XX公司要回工程款和质保金。
案件经过:
本案中,西安A公司已将水电全部施工完毕,且工程确实已经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陕西XX公司应当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两点:
1、结算单作为证据使用的后果。
陕西B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的施工项目、工程量、单价及总金额都与合同基本一致,但是结算单上的扣除金额存在问题,且西安XX公司不认可扣除部分,因为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分析全案证据,告知西安XX公司将结算单作为证据提交会扣除部分费用,在反复沟通确认后决定还是将结算单作为证据提交,因为诉讼中申请鉴定耗时耗财,且根据案件分析,即使扣除部分也不会是大金额,在西安XX公司可接受范围内。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并通过对陕西XX公司反诉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从多角度反驳陕西XX公司证据达不到证明工程没有完工的目的、扣除费用的不合理及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质保金是否达到支付的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及西安A公司完工时间(2015年底)来看,已达到质保金满两年的支付条件,但是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建设方集中交房的时间要比完工时间晚一年多,根据交房时间质保金距离起诉时还尚有大半年时间,因此质保金未必能获得法院支持,但根据西安XX公司诉求及综合考虑,还是决定主张质保金。
案件结果:
1、判决陕西B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西安A公司工程款31万元。
2、驳回西安A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
3、驳回陕西B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西安A公司支付罚款11万元的请求。
4、西安A公司承担垃圾清运费15000元。
案件后续:陕西B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案件中,施工完毕后建设方不予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的事层出不穷,理由不外乎是工程没有完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工程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等,不管建设方不结算有无正当理由,作为施工方都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施工证据,工程完工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及时与建设方办理交接和验收手续,在有完工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剩余工程款就会获得法院支持,相反,如果完工撤场时没有办理完工手续,在诉讼过程中建设方很可能提起反诉并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并未完工,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施工方所谓的完工其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除部分工程款,这样的话对于施工方就不利了,因为在尾款金额相比合同总价要小很多的时候,走司法鉴定耗时长,且鉴定费高,会增加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成本。当然,也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有些工程案件走司法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在鉴定时,施工方要提交大量施工证据作为鉴定的依据,因此,不管何种情况,施工时都要保留施工证据,并要有意识地收集证据,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