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新民初字第82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许东与被告王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1
公开日期 : 2016-09-07
当事人 : 许甲,王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许甲,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许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勇、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甲诉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否认原告所述属实,认为夫妻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甲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4年4月21日生一女孩许某乙(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学学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许甲遂于2007年3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证明、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应注意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努力改进家庭生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利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夫妻是可以和睦相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许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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