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跃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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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舟普商初字第325号 案件名称 : 虞跃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舟山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

案号 : (2009)舟普商初字第325号

案件名称 : 虞跃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舟山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7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虞跃庆,XXX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虞跃庆,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被告XXX,普陀区虾峙镇西白莲村大小岙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跃庆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跃庆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X在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西白莲)可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予以保全,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跃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XXX在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西白莲)可得的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1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舟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童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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