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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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概括为七编,可以分为三个板块:1、第一板块总则编,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共通性规定。2、第二板块各种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共五编,对主体所能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详尽规定。3、第三板块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受侵害后的…

》主要概括为七编,可以分为三个板块:1、第一板块总则编,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共通性规定。2、第二板块各种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共五编,对主体所能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详尽规定。3、第三板块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民法典内容有哪些?

一、民法典重点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点主要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公民在办理相关民事事项时,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来进行法律适用,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造成的的违法事实来进行认定。

民法典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常识:

民法典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

一、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民法典》的颁布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国家法治建设来说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非常有好处的,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利用《民法典》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法典》的法条只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案件,而对于在2021年之前的案件只适用于受理时的法条,因此,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新的《民法典》更体现了人性化,从而也让公民的权益更好的受到保护。

三、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解释

本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在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此即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于实际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实际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实际履行主要包括在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民法典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实际履行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如果采取实际履行的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则依据《民法典》第58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三)必须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

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即实际履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实际履行。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实际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允许强制实际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使相违背的。

2、事实上不能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的,无法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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