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宁与牛营卫、刘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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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261号 案件名称 : 张亚宁与牛营卫、刘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261号

案件名称 : 张亚宁与牛营卫、刘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7-14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张亚宁,牛营卫,刘勇,张高峰,李强,石宇,张静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亚宁,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长庆油田职工,住。委托代理人张红玉,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任新锋,西北政法学院成教院教师。被告牛营卫,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高友生,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西安漂染厂保卫科干部,住碑林区。被告刘勇,男,汉族,具体出生,住址不详。被告张高峰,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碑林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碑林区。被告石宇,男,汉族,具体出生,住址不详。第三人张静,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宁诉被告牛营卫、刘勇、张高峰、李强、石宇、第三人张静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田鹏刚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瑜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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