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困难法院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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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困难法院处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但若该子女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泽科适当分得。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编的解释(一…

问题解答: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困难法院处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但若该子女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泽科适当分得。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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