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马宝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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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1405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马宝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1405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马宝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6-22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马宝龙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号。未定代理人徐德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申霖,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龙,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委托代理人马海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马宝龙之弟。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诉马宝龙腾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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