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262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常亚丽与被告路小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7-31
公开日期 : 2016-05-31
当事人 : 常某某,路某甲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常某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甲,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路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无家庭责任感,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诽谤,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路某甲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路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发生矛盾,1999年3月起原告即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往来。原告遂于2002年6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经查,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金项链一条,被子两床,床上用品一套。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大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钢管床一个。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凤凰山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近年来常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发生矛盾,并自1999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表示放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实际情况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常某某与路某甲离婚。2、婚生子路某乙由路某甲抚养,常某某自2002年8月起每月支付路某甲子女抚育费50元,至路某乙18周岁止。3、金项链一条,被子两床,床上用品一套归常某某所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大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钢管床一个归路某甲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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