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长执字第575-2号
案件名称 : 李玉琴与张洪祥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5-10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李玉琴,张洪祥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75-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琴。被申请人张洪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洪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曲。现查明,张洪祥在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有退休工资每月1194.5元(2006年11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祥所有的在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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