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惠民一初字第1804号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原告』、『当事人·地位·原告·法定代表等与『某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惠民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09
公开日期 : 2020-01-02
当事人 : 『当事人·原告』;『某1;『当事人·地位·原告·法定代表;『某7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惠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当事人·原告』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地位·原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地位·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某2人』被告『某1法定代表人『某3人』法定代理人『某4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地位·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某7法定代表人『某5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某6人』『某1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事人·原告』诉称被告『某1辨称第三人『某7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树 范审判员 卞 英 民审判员 牛 兆 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8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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