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柱与张九进、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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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菏开民初字第219号 案件名称 : 刘金柱与张九进、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9)菏开民初字第219号

案件名称 : 刘金柱与张九进、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30

公开日期 : 2016-01-28

当事人 : 刘金柱,张九进,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金柱,农民,住山东省县。被告张九进,市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柱与被告张九进、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道路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柱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所有的鲁R×××××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经贸委所有的鲁R×××××号(登记车主为菏泽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石胜利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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