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与欧阳国图、浙江宝纺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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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66号 案件名称 : 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与欧阳国图、浙江宝纺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

案号 : (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66号

案件名称 : 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与欧阳国图、浙江宝纺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8-02-01

公开日期 : 2014-09-17

当事人 : 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图,浙江宝纺棉麻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华。委托代理人:杨鸥。委托代理人:李旺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国图。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纺棉麻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水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上诉人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欧阳国图、被上诉人浙江宝纺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0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上诉人如东县天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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