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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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的是什么 法律常识: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还没有成立,由于一方的过错,如临时反悔、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造成合同没有签订成功,但是另一方已经为合同的签订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此时过错方需要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已经签订了,白纸…

责任与是什么

法律常识: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还没有成立,由于一方的过错,如临时反悔、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造成合同没有签订成功,但是另一方已经为合同的签订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此时过错方需要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已经签订了,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却有一方不按照合同来履行,构成了违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律常识: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自行约定。

2、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而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视频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则是合同已成立,因一方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

2、两者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后者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以及免责事由;

3、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而后者的可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实际履行等;

4、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中权利人能够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后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则包含了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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