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长执字第696号
案件名称 : 张伍信与孙清利、孟宏利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4-12-11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张伍信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长执字第696号 申请人张伍信与被执行人孙清利、孟宏利借款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伍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清利、孟宏利长期不在家,居住地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 军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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