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1、 公司法上的优先购买权是由大陆法系中的先买权制度扩展而来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称该权利为先买权,其实质与我国立法中所称的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同。所谓先买权,我国学界的通说是,其指一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时所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该标的物的权利。
2、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出现的更为晚一些,使伴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出现和完善的。它是指当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准确、科学的界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对于完善相关立法,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究其性质,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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