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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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196号 案件名称 : 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196号

案件名称 : 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20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阙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某。200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阙某在本市上城区望江路72号足来足往足浴店,窃得三星43寸彩电1台、西湖21寸彩电9台(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4790元),后将上述彩电运到本市绍兴路旧货市场销赃。2007年4月11日,被告人阙某在温州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肖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发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员移交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07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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