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琴与被执行人周显林、舒畅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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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681号 案件名称 : 梁桂琴与被执行人周显林、舒畅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681号

案件名称 : 梁桂琴与被执行人周显林、舒畅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08-05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梁桂琴,周显林,舒畅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梁桂琴,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显林,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舒畅,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梁桂琴与被执行人周显林、舒畅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5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桂琴于200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显林、舒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梁桂琴于200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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