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湖浔商初字第431号
案件名称 : 胥××与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湖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胥××,赵××,吉×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31号原告:胥××。被告:赵××。被告:吉×。原告胥××为与被告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起诉称,2009年1月9日,被告赵××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答应于2009年1月16日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却拒不返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的事实。2、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被告赵××、吉×系夫妻关系,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月9日,被告赵××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胥××人民币借款65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1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返还,故纠纷成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9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返还,现长期拖欠显属不当,应承担立即返还的民事责任。被告赵××的借款行为是在与被告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故对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胥××借款人民币65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被告赵××、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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