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
一方按照当地习俗
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但现实生活中
先按习俗送彩礼、办酒席
后登记结婚的新人非常多
假如在登记结婚前反悔
已经给出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2022年1月签订婚姻协议书,约定彩礼26万多元,刘某依约向张某交付了彩礼。两个月后,张某表示无法与刘某共同生活,二人经协商后达成协议解除关系,张某承诺分期返还彩礼。此后,张某却没有按约还款,刘某遂向汕头潮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26万多元。
裁判结果
潮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关系后张某同意返还彩礼并签订了协议书。刘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照准。遂判决张某返还彩礼26万多元。
汕法说法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若解除婚约,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因女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所致等因素,判定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案涉彩礼数额高达26万多元,这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笔不小的数目。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现象仍然存在。以结婚为名索要“高额彩礼”是跟风攀比的陈规陋习,不但会导致一些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甚至会引发“骗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制约乡风文明发展的“拦路虎”。我们应转观念,坚决抵制“高额彩礼”,构建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貌。
来源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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