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为与被与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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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温鹿商初字第773号 案件名称 : 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为与被与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9)温鹿商初字第773号

案件名称 : 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为与被与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30

公开日期 : 2015-12-28

当事人 : 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为与被,叶××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住所地:温州市××水心××室。负责人:薛××。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叶××。原告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为与被告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诉称:2007年12月16日,被告因用车需要向原告承租牌号为浙k×××××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双方约定的日租金为300元。被告于2008年1月26日归还车辆,但尚欠租金7700元。承租期间,被告造成车辆损坏,致使原告垫付修理费272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7700元和修理费2275元,计10425元。在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2、车辆交接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交付车辆义务、被告未付租金等事实。被告叶××未答辩。被告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落款处有被告签字确认,且这些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2007年12月16日,被告因用车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牌号为浙k×××××的现代伊兰特轿车租给被告使用;日租金为300元;租赁期限从2007年12月16日起。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300元,原告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2008年1月26日,被告才将车辆归还,实际使用车辆40日,应付租金12000元。承租期间,被告陆续某某租金计4000元,扣减被告支付的押金和租金后,被告尚欠租金7700元。原告多次催款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被告承租了车辆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除了支付租金外,还应按约支付违约金。被告现尚欠原告租金7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7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造成其修理费损失,故其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2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租金人民币7700元。二、驳回原告温州今日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鞍××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盈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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