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无民初字第756号
案件名称 :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无为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5
公开日期 : 2015-12-31
当事人 :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黄某某,女,现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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