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占昌与周恒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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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山民初字第81号 案件名称 : 梁占昌与周恒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山民初字第81号

案件名称 : 梁占昌与周恒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6

公开日期 : 2018-12-27

当事人 : 梁占昌;周恒瑞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山民初字第81号原告梁占昌,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个体工商户,住山亭区。委托代理人贾广明,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恒瑞,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原告梁占昌与被告周恒瑞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建独任审判,于2007年2月5日、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占昌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广明;被告周恒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山亭区新城经营鸡苗、鸡饲料。2005年被告与原告认识后,自2005年11月29日开始,先后四次购买原告鸡药、鸡饲料,价值15498元,至今分文未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5498元。被告辩称,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我们商量养鸡事宜,我给原告交定金,原告给我提供鸡苗,饲料、药品和技术,××,原告买回2000只鸡苗,其余1000只原告未给看病,死掉了。后我们算帐原告才损失3000多元,我们之间不是购买饲料、药品关系,不同意付原告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并商量养鸡事宜,自2005年11月29日开始,先后四次购买原告鸡药、鸡饲料,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4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和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并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养鸡事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饲料、药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应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成立。被告收到原告饲料、药品,应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小鸡生病造成被告损失及不是购买原告饲料、药品等的辩诉主张,因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恒瑞支付给原告梁占昌饲料、药品款154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付。案件受理费629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929元,由被告周恒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建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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