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院不予支持。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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