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2023年以买房,房产怎样分割(2023年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家庭主妇离婚时能否分割男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
鲁法案例【2023】079
女子结婚后在家做家庭主妇
丈夫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并未告知
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这套房子?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马某于2010年再婚,马某做生意,王某系家庭主妇,不参与马某的生意。2019年10月,马某在G省T市购买小商品房一套,价格60万元,当时没有告知王某购房事宜。2021年6月,马某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委托律师调查双方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上述房屋的存在,遂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马某则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一人独自出资,王某未出资也不知情,主张系其个人财产,同时马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向他人借款购买,并且该房产已经以6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款已经偿还购买房产的所借款项,房产及价款现均已灭失,不存在分割的问题。王某则认可马某主张的售房款64万元,并要求分得32万元售房款。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由马某支付王某售房款32万元。马某在庭审中提供大量相互矛盾的证据无法确认借款买房、偿还借款;其亦未能提供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财产约定的证据,故对马某的主张不予采信。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女方能否分割案涉房产应根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认定房产性质及分割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是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约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本项的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对于继承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婚姻生活期间,所得财产无法穷尽,故第5项采用兜底条款,以最大限度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
2.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契约的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订约时,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财产制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财产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国家税收等法律义务。
关于约定的时间,我国法律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了自由主义立法例,依据本条规定,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关于约定的范围,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
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只将部分财产设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归双方各自所有,由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关于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外效力,我国大陆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由于财产制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如果不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无从查询和知晓,因此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比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如果在借款时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具体内容的,就以借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应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是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
关于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进行财产约定,且马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购买案涉争议房产的款项系其与王某婚前的款项,故马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不参与马某的生意,但根据法律规定,亦为二人共同财产,且王某作为家庭主妇,每天做饭做家务,亦为家庭作出了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3民法典:夫妻离婚后“这3种财产”只归女方,建议双方都看看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今的婚姻越发的利益化,房子、车子、打几十万的彩礼似乎成为当代年轻人结婚的必备品,掏空两代人的钱包,却不一样能够让小两口的婚姻走到白头偕老,记得爸妈那一辈离婚是很没有面子的事情,但是如今是家常便饭了,正所谓感情易断,利益难断,有多少人是因为离婚钱财分配的问题最后闹得家破人忙的。尤其是女性群体,作为常驻家里的一方,牺牲了自己的劳动价值,到最后被离婚了,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也比比皆是。今天跟大家聊聊民法典:2023民法典:夫妻离婚后“这3种财产”只归女方,建议双方都看看。
第一种财产:女方婚前的财产和房产
一般来说,有些父母会在婚前给予女儿一笔财产,让他们在婆家有底气,毕竟以后生孩子了没有了工作,总是问丈夫要钱久了也会很烦的。我建议大家如果你的丈夫对你并不怎么好的时候,不要透露出来,也不要拿出来填补家用,自己存好。另外,在婚前如果你的老公和婆家买房不愿意写你名字的时候,你可以婚前自己买一套房子,最好是全款的,避免将来出现吵架让你离开你老公买的房子。那么像这些女方的婚前财产离婚了跟男方没有任何的关系。
第二种财产:女方家里的遗产
女方家里的遗产这里主要指得是指定继承人的遗产,比如女方的父母去世了,留下了房子和存款,并有遗书指定是女儿一个人继承的,也跟女婿是没有关系的,离婚了自然也是全额给女方的。需要注意的是,最好是在世的时候,通过公证机关把遗嘱立好,以免造成后面的问题。
第三种财产:女方婚期置办的嫁妆等
很多人会疑惑,这彩礼和嫁妆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嘛?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如果婚前给的,那嫁妆是父母赠与给女方的婚前财产,其实跟上面遗产有相同的意思,它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女方婚前个人的财产。同时,婚前给的彩礼也是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这个话题真的太现实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我觉得除了法律规定的外,还有连我们自己搞不清的话题!
最后,我想说,还是希望大家拥有好的婚姻,结了婚就是一辈子的事情,应该相互的包容,相互的理解,像老一辈的模范夫妻去学习,毕竟离婚了也害了孩子,同时对于那些喜欢催婚的人来说,每个人的开花结果的时间不一样,婚姻是大事,还是好好斟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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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强院·家事审判】父母离婚后孩子应该判给谁?这个案例说全了!
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婚姻失败的最大牺牲品”。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愈发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究竟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判给父亲或母亲抚养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您作出最详细的解答。
2020年4月,家住西固区的某村王某(女方)经他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陈某(男方),在双方家人的撮合下,王某与陈某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2021年6月王某产下一子,但自从孩子出生后,王某与陈某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家人和邻居虽然多次居中调和,但二人关系一直未见好转。2022年7月,王某与陈某协商离婚,双方虽然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始终互不相让,王某遂于2023年初向西固法院家事法庭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王某告诉法官,被告陈某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陪伴家人,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自己照顾,所以她坚决不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被告陈某表示,王某自结婚后就一直没有工作,王某的娘家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他自己在国企上班,平时虽然工作繁忙,但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已经退休,完全有精力照顾好孩子,故请求法院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一方是爱子心切但经济状况不佳的母亲,一方是收入稳定但整日忙于工作的父亲,到底法院会将这个年幼的孩子判给哪一方呢?在揭晓答案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第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第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由于原、被告的儿子在诉讼时尚不满两周岁,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需求上,会对母亲产生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父亲难以代替的,故母亲较父亲而言,更能胜任抚养婴幼儿的职责。
但是既然有“原则”,就一定会有“例外”。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可以判由父亲抚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当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本案,原、被告之子尚未满两周岁,且原告王某不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孩子应当由母亲(即原告王某)抚养。同时,由于原告王某目前没有收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本原则,所以法院在处理抚养权争议时不会单纯以父母的性别、收入、文化、性格等作为判断依据,而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决定,避免本就无辜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再次受到伤害……
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婚姻失败的最大牺牲品”。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愈发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究竟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判给父亲或母亲抚养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您作出最详细的解答。
2020年4月,家住西固区的某村王某(女方)经他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陈某(男方),在双方家人的撮合下,王某与陈某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2021年6月王某产下一子,但自从孩子出生后,王某与陈某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家人和邻居虽然多次居中调和,但二人关系一直未见好转。2022年7月,王某与陈某协商离婚,双方虽然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始终互不相让,王某遂于2023年初向西固法院家事法庭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王某告诉法官,被告陈某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陪伴家人,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自己照顾,所以她坚决不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被告陈某表示,王某自结婚后就一直没有工作,王某的娘家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他自己在国企上班,平时虽然工作繁忙,但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已经退休,完全有精力照顾好孩子,故请求法院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一方是爱子心切但经济状况不佳的母亲,一方是收入稳定但整日忙于工作的父亲,到底法院会将这个年幼的孩子判给哪一方呢?在揭晓答案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第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第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由于原、被告的儿子在诉讼时尚不满两周岁,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需求上,会对母亲产生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父亲难以代替的,故母亲较父亲而言,更能胜任抚养婴幼儿的职责。
但是既然有“原则”,就一定会有“例外”。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可以判由父亲抚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当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本案,原、被告之子尚未满两周岁,且原告王某不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孩子应当由母亲(即原告王某)抚养。同时,由于原告王某目前没有收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本原则,所以法院在处理抚养权争议时不会单纯以父母的性别、收入、文化、性格等作为判断依据,而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决定,避免本就无辜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再次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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