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诸商初字第43号
案件名称 : 宣××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诸暨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1-22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宣××,何××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3号原告宣××。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已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宣××以与被告何××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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