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与蔡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1686号 案件名称 : 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与蔡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1686号

案件名称 : 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与蔡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5-15

公开日期 : 2016-12-29

当事人 : 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蔡虎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伟杰,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科,任该院后勤处长。委托代理人过振奇,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虎,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唐园小区18号楼2单元1层中户。法定代表人裴振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与被告蔡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