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张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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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新法执字第412号 案件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张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5)新法执字第412号

案件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张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8-15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张彦军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杨军华,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张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彦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彦军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彦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偿的133868.06元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法执字第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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