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长民初字第867号
案件名称 : 张洪亮与郑建学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1
公开日期 : 2016-12-31
当事人 : 张洪亮,郑建学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张洪亮。被告郑建学。本院在审理张洪亮诉郑建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亮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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