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鸿、王浩与被告李芳钧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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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3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孙鸿、王浩与被告李芳钧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3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孙鸿、王浩与被告李芳钧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5-27

公开日期 : 2015-08-12

当事人 : 孙鸿,王浩,李芳钧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孙鸿,男,193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曙光法律事务所主任。原告王浩,男,193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曙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芳钧,男,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鸿、王浩与被告李芳钧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鸿、王浩撤回起诉。诉讼费176元由被告李芳钧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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