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268号
案件名称 : 韩国良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15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韩国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韩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山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良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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