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东风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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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1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咸阳东风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1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咸阳东风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9-02-17

公开日期 : 2019-12-17

当事人 : 咸阳东风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刘某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咸阳东风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天喜,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6号。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人民西路49号兴信大厦。被申请人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东风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0161.30元及利息(从2004年元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诉讼费79元,执行费127元,但被申请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及下属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志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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