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在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达到以下条件后是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的。以下具体分析:
一、该房产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标准
1、该房屋的情况
需要判断该房屋面积、价值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群的居住水平,如果是“豪宅”,自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就可以执行该豪宅。
2、房屋的使用情况
被执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是家庭自住。如果该房屋长期空置或被出租,说明对该房产的执行不会对其居住产生实际影响。
3、被执行人本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本身无劳动能力亦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法院一般会谨慎予以执行。
4、对被执行人的扶养义务人的经济情况
如被执行人是位老年人,自己名下虽然只有一套房产,但其子女名下有多套房产,足以保障其生存。那么,就可以执行该房产。
二、自有唯一房产的执行措施
1、对自有唯一房产进行评估
判断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2、确定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标准
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生活水平不同,因此,法院需要根据当地情况来综合确定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标准。一般参照的是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市场平均租金。
3、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
在拍卖房产时一般是在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提供给被执行人解决其居住问题,租金标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当地市场平均租金;还有一种是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定期限的租赁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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