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华与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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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242号 案件名称 : 王正华与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242号

案件名称 : 王正华与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7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王正华;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正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丁晓瑜,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本市。被告洪景军,男,45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浙江省东阳总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华诉被告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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