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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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1290号 案件名称 : 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1290号

案件名称 : 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12-14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被告抚养,小女儿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名郑钏,××××年××月××日生育次女,名郑婷。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发生争吵,并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故夫妻产生矛盾,2001年11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法庭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各自改正自己缺点错误,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驰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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