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张维敏、被告陕西耀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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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新民初字第302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张维敏、被告陕西耀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7)新民初字第302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张维敏、被告陕西耀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16

公开日期 : 2015-01-01

当事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张维敏,陕西耀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王根荣,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敏,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淼,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耀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翟光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张维敏、被告陕西耀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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