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新与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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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西行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 : 李惠新与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6)西行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 : 李惠新与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9-01

公开日期 : 2020-07-30

当事人 : 李惠新;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西行初字第84号原告李惠新,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秀章,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5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宁驹,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306室。法定代表人王学旺,董事长。第三人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告李惠新不服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21日作出的“津西委裁字[2006]第51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6月29日受理后,于2006年6月30日向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惠新、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宁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惠新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与第三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得到妥善安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未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戴耀武代理审判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詹易军二〇〇六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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