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633号
案件名称 : 戴劲与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09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戴劲,韩娜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戴劲,男,汉族,1948年2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韩娜,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系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劲与被告韩娜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劲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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