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399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北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意华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3-20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北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意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北村。负责人王有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陕西意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东段38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利,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雁塔区延兴门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意华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雁塔区延兴门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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