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富与朱雪江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980号 案件名称 : 周永富与朱雪江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980号

案件名称 : 周永富与朱雪江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10-23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周永富,朱雪江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富,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明溪县人。被执行人朱雪江,男,28岁,汉族,江苏省启东人,个体户。周永富与朱雪江欠款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的(2003)新民督字第8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永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周永富对其尚未受偿的货款1826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