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安与周满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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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144号 案件名称 : 曹志安与周满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144号

案件名称 : 曹志安与周满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06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曹志安;周满生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曹志安,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建强,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下那是雁塔区。被告周满生,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安诉被告周满生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曹志安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志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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