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的观点吧。
现实生活中,由于信用、资质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
很多人碍于亲友情面或者不好意思拒绝,顺手帮了这个忙。
那么问题就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
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问题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是被他人诈骗的
此借款人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
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摘自张家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名义借款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
证明是被诈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来源: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名义借款人为工程负责人,实际借款人是承包方,则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名义借款人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307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9-18
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需要偿还
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
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538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0-1
综上所述,对于借款合同一般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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