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2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唐宪尧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沈阳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7-12
公开日期 : 2015-12-29
当事人 : 唐宪尧,张金铭,张玉英,张旭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24号原告唐宪尧,男。被告张金铭,男。被告张玉英,男。被告张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宪尧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宪尧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宪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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