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拉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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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上行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 : 赵丽拉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6)上行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 : 赵丽拉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1-17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赵丽拉,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上行初字第99号原告赵丽拉。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坚。委托代理人章艳、凌一军。第三人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原告赵丽拉为与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书行政争议一案,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紫云山庄小区业主。该小区原由第三人从事物业管理,由于第三人管理混乱,侵害业主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2004年5月7日,第三人物管资质到期需进行年检,被告明知其不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年检通过的条件,却先是予以暂缓年检,后又在2005年10月25日给予年检通过并重新颁发杭房物证(2005)第118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判令确认被告给予第三人物业管理资质年检通过(合格)并颁发杭房物证(2005)第118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与原告赵丽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赵丽拉无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已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杭房局[2006]208号《关于撤销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决定》,以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不相符,且至今缺少人员仍未到位为由,决定撤销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在本案受理的同日,案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丽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王志红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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